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时间:2010-04-05  来源:司法考试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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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取安全措施的规定。

  一、所谓施工组织设计,又称施工组织规划,是为作好施工准备、指导施工现场工作而编制的技术、经济性文件。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结构特点、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可分为三种:一种是施工组织总设计。它是指以建筑群为编制对象所作的整个建筑施工的规划、部署,其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概括。另一种是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它是指以一个建筑物或者交工竣工系统为编制对象所作的建筑施工企业年度施工计划和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具体化,其内容也比较详细。第三种是分项工程作业设计。它是以分项工程为编制对象,将某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具体化,是专业工程的具体施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任务情况;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治等各种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总承包与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因施工组织设计是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准备文件,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做到合理及时施工的前提条件,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与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施工组织设计须有安全技术措施。这里讲的“安全技术措施”,是指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为了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以及预防职业病,针对建筑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及现场道路、周围环境等条件所制定的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本条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这里所讲建筑工程的特点,是指某一建筑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的差别之处。比如,从工程的建筑结构上来讲,有的是木结构,有的是砌体结构,有的是混凝土结构,有的是钢结构等。由于结构不同,就应当根据不同的结构制定不同的安全技术措施。也就是说,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不能一般化。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建筑施工企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应当列入物资、材料供应计划,应当明确实现的期限和负责人员;安全技术措施应当是以改善影响安全和健康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不能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相混淆。

  三、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主要是指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方案,同时应当根据其特殊性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比如爆破工程要有防止因爆破作业引起伤亡的安全技术措施,在爆破工程中,爆炸物必须同交通要道保持安全距离,仓库周围应当设防爆掩护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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