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知识点:消费税的税目

时间:2010-04-03  来源:税务师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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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确定原则(了解)



二、税目(掌握)



(一)烟



具体分为3个子目:(教材173页)



1.卷烟:复合计征。



作为从量计征,每标准箱是150元,1标准箱是5万支,1标准条是200支。1标准箱是250标准条。因此,1标准条的定额税应该是0.6元。



作为从价计征,有两档45%和30%。1标准条≥50元(含50元),就适用45%的税率;如果1标准条的对外调拨价格<50元,适用30%的消税费税率。这里的50元是不含增值税价格,如果含税价正好是50元,那么所适用的税率是30%。



2.雪茄烟:比例税率25%。



3.烟丝:比例税率30%。



教材174页,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的适用税率



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45%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算征税:(注意选择和计算题)



(1)白包卷烟;

(2)手工卷烟;

(3)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7.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已做介绍不再重复)



8.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9.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关于卷烟的政策教材179页也一并掌握。



四、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计税价格的核定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 )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纳税人销售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明显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4.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 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税。



(二)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额: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烟丝所纳的消费税准予从卷烟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抵扣。这里强调的是烟丝生产卷烟,如果是卷烟生产卷烟则不能抵扣。



教材184页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与外购的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均可以抵扣。(纳入计算题)



如果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卷烟继续生产卷烟则不予抵扣。

(二)酒及酒精



子目有6个:



1.粮食白酒;

2.薯类白酒;

3.黄酒;

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4.啤酒;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果啤”属于啤酒,应征消费税。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这句话非常重要,比较特殊,它可以和增值税也可以和营业税一并进行计算。



(1)饮食业、娱乐业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对其价值一并征收营业税。饮食业是5%,娱乐业20%;同时对其销售自酿啤酒还要从量计征消费税。属于既纳营业税又纳消费税的范畴,而不纳增值税。

(2)商业企业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它是纳增值税及消费税。



5.其他酒;



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



如果是以粮食和薯类作为酒基来生产,均不能按其他酒管理,而应该按粮食白酒或者薯类白酒进行管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政策调整以后,二者没有差别。从量计征每斤0.5元,从价计征20%。



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黄酒是从量计征,其他酒是比例计征。



6.酒精。



包括工业酒精、食用酒精,也包括无水乙醇。

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单纯的比例税率30%。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①上妆油、②卸装油、③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护肤、护发品不再征收消费税,只征增值税。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按5%;目前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是金、银、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没有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贵重首饰一律按10%征收。



(五)鞭炮、焰火



适用单纯的比例税率15%。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单纯从量定额计征。



1.汽油



甲醇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2.柴油



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3.石脑油



4.溶剂油



5.航空煤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七)汽车轮胎



适用单纯比例税率3%。



既包括内胎也包括外胎。



包括摩托车轮胎但不包括自行车轮胎、电动自行车轮胎。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征收消费税,而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



(八)摩托车



单纯的比例税率,有两档为3%和10%。



排气量在250(含)毫升以下的,适用3%税率,排气量大于250毫升的,适用10%税率。



摩托车的征收范围包括:



1.轻便摩托车。



2.摩托车:轮和三轮机动车。



(九)小汽车



征税范围包括: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乘用车具体分为7类,参见174页税目税率表。



小汽车是单纯的比例税率,从1%到40%不等,总共有8档。



用排气量①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②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对于购进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①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 ,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②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③专用汽车不征消费税;④沙滩车、⑤雪地车、⑥卡丁车、⑦高尔夫车也不征消费税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单纯的比例税率10%。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①高尔夫球、②高尔夫球杆、③高尔夫球包(袋)。④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一)高档手表



单纯的比例税率20%。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二)游艇



单纯的比例税率10%。



征税范围是机动艇,不包括无动力艇、帆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单纯的比例税率5%。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包括竹制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



单纯的比例税率5%。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例题:



1、按照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  )。

A.啤酒  B.珠宝玉石  C.金银首饰  D.钻石  E.钻石饰品

【答案】CDE



2、下列项目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

A.进口雪茄烟  B.饭店自酿啤酒

C.痱子粉    D.体育用鞭炮引线

E.石脑油    F.卡车

G.子午线轮胎  H.农用拖拉机通用轮胎

【答案】ABEH



3、下列项目中,属于消费税税目征税范围的是(  )。

A.挖土机     B.桑塔纳轿车

C.化妆品     D.护肤护发品

E.木质一次性筷子 F.竹制筷子

【答案】BCE



4、下列消费税项目中,属于从量征收和从价征收复合征税范围的是(  )。

A.卷烟  B.雪茄烟  C.薯类白酒  D.汽酒  E.啤酒  F.汽油

【答案】AC



5、某卷烟生产企业9月份销售卷烟100标准条,每标准条售价70元(不含税),该卷烟市场每标准条零售价格为97.2元(含税价),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税局核定。则:

(1)该卷烟厂9月份应纳消费税为(  )元;

(2)该卷烟厂9月份应纳增值税为(  )元。

【答案】

定额税=0.4×150=60(元)

比例税=97.2/(1+35%)×45%×100=72×45%×100=3240(元)

应纳消费税=比例税+定额税=3240+60=3300(元)

应纳增值税=70×100×17%=1190(元)



6、接【例1-1】,如果将每标准条售价70元改为80元。则:

(1)该卷烟厂9月份应纳消费税为(3660)元;

(2)该卷烟厂9月份应纳增值税为(1360)元。

【答案】

定额税=0.4×150=60(元)

比例税=80×45%×100=3600(元)

应纳消费税=比例税+定额税=3600+60=3660(元)

应纳增值税=80×100×17%=1360(元)

《税法一》知识点:消费税的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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