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计算要把握好三个要点

时间:2011-05-11  来源:税务师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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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相对复杂,关键要把握好三个要点。


  第一,准确理解免、抵、退税的具体含义。
  免、抵、退税是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的出口销售额,即俗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第二,掌握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
  免、抵、退税是将退税和征税结合一起计算的,需要通过应纳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等分项目的计算,才能计算出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果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上述公式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以及后面公式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不用计算。


  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例1: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棉纺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所生产的混纺布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该厂2008年11月从国内累计采购生产所需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0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进项发票已通过认证,材料均已验收入库,其计划成本63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72万元。本月内销产品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468万元,已收存银行,自营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和规定公式计算有关数据:
  月末,计算结转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0×(17%-14%)=60(万元);当期应纳税额=468÷(1+17%)×17%-(102-60)-72=-46(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0×14%=280(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80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280-46=234(万元)。


  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应纳税额为负数,反映的是留抵税额,说明企业出口货物准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没有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得到全部抵减,未抵减的部分需要退税。但由于当期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只能按当期留抵税额退税,也就是说退税金额不能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给国家的金额。


  例2:假设例1中的上期留抵税额为346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当期应纳税额=468÷(1+17%)×17%-(102-60)-346=-320(万元)。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20万元,此时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2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80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28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280-280=0,11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320-280=40(万元)。


  例3:假设例1中的上期留抵税额为2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当期应纳税额=468÷(1+17%)×17%-(102-60)-20=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000×14%=280(万元),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80-0=280(万元)。


  第三,密切关注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
  我国现行出口退免税的政策,对享受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并不时对出口退税政策加以调整。2008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先后下发了20余份文件,其中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等。这些文件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目的是加强征退税衔接管理,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因为任何税收政策都可能在某一时期发生变化,作为财务人员,特别是具体办税人员,需要密切关注出口退税政策走向,避免因政策不明或操作失误,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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