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一做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学习总结

时间:2011-09-19  来源:工作总结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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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促进全民守法,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我结合检察工作学习理解,这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也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路径。
  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此,新华社在《开创法治中国新天地》[①]的述评中,指出“依法治国,贵在树立法治理念,追求法律至上、公平正义、尊重程序、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精神,重在让人们对法治形成信仰,使法治变成人们的生活方式”。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敬大力检察长曾在《弘扬法治精神强化五个意识 推动修改后的刑诉法贯彻落实》一文中对法治精神的内涵进行深刻剖析。敬检指出,法治精神强调的是一种法治理想、法治信仰,是法治建设的内在驱动力,没有法治精神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脱离了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信仰,法治建设将丧失前行的动力;法治精神强调依法办事、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监督制约等法治价值,更容易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法治精神体现着一种社会风尚、社会习惯,法治精神得以弘扬的社会,法律成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法治精神要求按照法律本身的逻辑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精神是法治文化的核心,等等。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内核,丧失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法治建设不仅是不完整的,也是注定无法成功的。法治精神体现着最基本、最核心的法治意识,最易被社会公众理解、拥护和信仰。弘扬法治精神,能有力地推动全社会形成法治意识、法治观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最终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进而实现全民守法的前提,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是人的头脑对社会生活中法治现象的反映。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要靠长期法治实践的积累,换言之,要让全社会充分感受和认知大量的法治事件、法治现象。然而,法治实践活动纷繁复杂,必须抓重点、抓关键,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概括地讲,我认为应当针对中国当前法治建设的现状,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政策与法的关系。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我国社会对于政策与法关系曾存在错误认识。实践中,也还存在少数违反法律出台政策,突破法律执行政策,执行政策而不执行法律的现象。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认真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还要改善党的领导、提升党的执政能力,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此,总书记强调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这些论述,清晰地回答了政策与法的关系,即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制定的政策、决策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如“罪刑法定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宪法和法律是政策的边界,政策的内容和运行都必须具有合法性。
  二是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权大还是法大?这也是曾经困扰中国社会的一个问题,当前仍然有个别领导干部崇尚权力、以权压法,向社会和群众传达了“权大于法”的错误意识,对法治建设是极大的破坏。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就向社会强有力地传达了依法办事的法治精神,清晰地表明了权力必须被关进制度的笼子,权力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的基本立场,必将对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处理权与法的关系产生深刻的影响。
  三是正确处理人情与法的关系。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民群众甚至少数执法人员都存在“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情况。在实践中,办关系案、人情案,以人情突破法律、制度和规则的现象并不鲜见,其实质是对依法办事、公平正义等法治精神的践踏。
  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法治建设承担着克服传统人情社会弊端,构建新社会生活形态和新社会风尚的重要使命。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与传统人情社会陋习进行坚决斗争。习总书记指出,要从政法机关做起,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法外开恩,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情是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在社会生活中有着独特的作用。法律是全社会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在立法层面,可以适当吸收合理、积极的人情因素,使法律更符合社会实际,人民群众遵守法律亦合乎人情,提高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但在执法、司法层面,则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决杜绝以人情突破法律的现象,让人民群众办事不靠关系靠法律,使依法办事成为全社会的信仰,摒除传统人情社会的陋习,逐步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体系,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四是正确处理纸上法与行动中法的关系。纸上法,指的是静态的法律文本;行动中法,指的是法律的实施。法律文本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和依据,但正如习总书记强调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也在于实施。”我理解,正确处理纸上法和行动中法的关系,就是要使静态的文本意义上的法变成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实际有效的法,在实践中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法律必须被遵守的意识,凡是已经出台的法律,必须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选择性遵守的现象。另一方面,要用法律实施检验法律条文,特别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对阻碍改革、脱离实际的纸上法,要通过法定程序及时修改或废止,用立法引领改革和经济发展,使改革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实现纸上法和行动中法的良性互动,维护法律的。而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则是法治的灵魂。
  三、促进全民守法
  思想意识决定行为方式。要实现全民守法,必须使全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关键在抓好四个方面:
  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强调政法队伍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要把法治精神当做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公权力,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感知直观地来源于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接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能使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感受到法律的和尊严,向全社会传达崇尚法治、信仰法律的社会风尚,有利于培育法治精神,引导全民树立法律意识。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通过考核的手段,给党员干部戴上学法、尊法、守法的“紧箍咒”,从源头上、从关键点抓好促进全民守法的工作。
  二是反对特权,任何人不得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特权是腐败产生的思想根源和重要条件。许多领导干部违法犯罪事实上不仅是缺乏法律知识,而且是缺乏对法律的敬畏,认为权比法大,法律不会真正用到自己身上。特权现象的实质是“权大于法”错误意识在现实生活中的反映,是对依法办事、公平正义法治精神的根本背离。法治不容特权,我们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在实践中就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反对一切特权思想、抵制一切特权行为,让一切凌驾于法律之上行使特权的人受到法律的严惩,以“法不阿贵”的生动法治实践,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自觉遵守法律。
  三是以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实效取信于民,提升全社会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任。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法律的信仰,是实现全民守法的必要条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法治信心的来源,也是人民群众形成法治意识、法治精神的实践基础。换句话说,人民群众在多大程度上遵守法律,取决于执政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多大程度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因此,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因素和重要抓手,必须坚持不懈地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四是全方位推进法治教育,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强大社会道德舆论氛围。法治意识、法治精神不会自然形成,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的教育和引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教育必须先行。要实现法治教育覆盖全体社会成员,以创新的思维增加法治教育平台,拓宽法治教育途径,丰富教育的形式和手段,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意识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最终实现全民守法的目标。
  以上是我的初步理解和认识。下面,我结合分管工作谈一谈检察机关如何落实中央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促进全民守法的要求。
  检察机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力军,既是法律实施的主体,也是法律的捍卫者。这就决定检察机关必须在促进全民守法的工作中积极发挥职能优势,承担更多责任。就我分管的两项工作来看,预防要唱好“重头戏”,监所检察要抓好“关键点”。
  预防工作的目的就是促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犯罪,实现全民守法。预防部门的全部工作,如犯罪分析、预防调查、检察建议、预防咨询、惩治和预防年度报告、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等等,都是立足职能、结合办案,以不同的工作方式和途径,向全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彰显法律,传递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在弘扬法治精神、推进全社会树立法律意识,促进全民守法的工作中,预防部门必须当仁不让地唱好“重头戏”。从当前看,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开展预防工作。在新形势下,要继续坚持预防工作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发展方向。始终面向社会开展预防工作,扩大预防工作的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凸显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特殊价值和作用,全面提升预防工作实效。坚持依法依规开展预防工作,在工作中模范地遵守法律和制度规范,以实际行动维护和捍卫法律尊严,为推进全民守法做好表率。自觉将检察预防工作融入中央、省委的整体工作部署,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协调推进,使预防在促进全民守法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二是全力落实加强公务人员“两个意识”警示教育工作。促进全民守法,关键是公务人员要做守法的表率,要首先树立法治意识。今年年初,省院党组就提出开展加强公务人员法律底线意识和程序意识警示教育工作,这说明我们的工作与中央的部署是完全一致的,工作抓到了关键点。近期,各地围绕“两个意识”警示教育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与中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视程度,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工作的要求相比,力度仍需加大、办法仍需改进,效果仍需提升。下一步,我们还要在持续抓深化上下苦功,求实效,全面提升湖北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促进法治湖北建设。三是加快推进三项预防职能整合工作。2012年7月,敬大力检察长首次提出整合预防刑事犯罪、预防职务犯罪、预防诉讼违法的三项预防职能整合工作。如今,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角度看,这正是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完整表达,是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活动引导全民守法的必然要求。打击刑事犯罪、惩治职务犯罪和实施诉讼监督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有义务通过履职活动,针对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面向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进而引导他们守法。仅仅针对职务犯罪开展预防,仅仅面向国家工作人员开展预防工作,检察机关履职则是不完整、不充分的。我们应当从促进全民守法的高度,从促进检察机关充分履职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加快推进三项预防职能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建立健全三项预防职能整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三项预防职能整合的机制优势,实现工作成效的化,为促进全民守法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检察机关监所部门承担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职责。监所检察工作内容丰富,从弘扬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促进全民守法的角度看,有三个关键点必须抓紧抓好:一是刑罚执行监督。刑罚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刑事判决得不到严格执行,法律的便荡然无存,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法律的信仰也会遗失殆尽。其中,特别要抓好“三类罪犯”刑罚执行情况全过程的法律监督。当前,媒体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以权、以钱“赎身”的问题,这些现象是对法治的极大破坏。为有效纠正这些现象,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监所检察部门要坚决落实《意见》,以扎扎实实地监督工作反对特权、惩治司法腐败;要利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宣传法律监督的成效,向社会传递法治建设的正能量。二是被监管人员的人权保障。被监管人员丧失人身自由,其人权最易被忽视和践踏。与此同时,被监管人员的人权保障水平又是衡量和体现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尺。保障被监管人员的人权,是检察机关监管活动监督的重要目标。通过依法监督,保障被监管人员的人权,有利于帮助被监管人员重塑法律信仰,也有利于弘扬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通过监督全面保障被监管人员人权,向国际国内社会彰显我国人权保障工作的实效,促进提升我国法治建设水平。三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是刑释解教人员这一特殊群体。一般而言,教育引导刑释解教人员树立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难度更大。但检察机关若能积极发挥监督职能,通过依法纠正脱管漏管、违法交付执行、违法变更执行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促进社区服刑罪犯认罪悔罪、改过自新、做守法公民,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促进全民守法也具有特殊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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