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时间:2019-06-26  来源:工程硕士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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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及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与其他责任制度相比,违约责任有以下主要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

  (3)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要求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首选方式

  采取补救措施: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该赔偿

  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和解

  和解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后,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商谈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二)调解

  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

  (三)仲裁

  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四)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通过调查、做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争议的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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