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后,这些单位和人员不再参公!

时间:2019-07-12  来源:事业单位  阅读:

【导语】今年以来,事业单位改革在各地循序渐进的推行着,有关事业编人员能否转公务员编的讨论从未停止过。2018年3月4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内容是本站为大家准备的相关内容。

  参公单位有三种类型,分别是:

  1、党委群团参公单位;

  2、行政执法类参公单位;

  3、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

  这三类参公单位,分别有不同的改革趋势。

  1、党委群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完成之后,体制内的机构规范为行政部门是公务员,使用行政编制。党委群团组织,和行政部门一样,机关全部使用行政编制,不再像以前一样,因为编制限制,一些群团机关使用事业编制,是参公事业单位。党委群团的参公,和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使用行政编制,身份和流动没有什么限制。

  2、行政类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类单位中,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被过渡为参公事业单位。但在机构改革之后,事业单位只承担公益服务职能,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权力剥离出来,全部划归机关承担。这类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因此也不再保留参公事业单位属性。

  3、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随着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整合后,体现综合行政执法功能。由于行政执法类职能,主要由县区承担,而县区的行政编制总量控制,行政编制短缺,改革后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而不是成为行政机关。根据辽宁省的改革实践,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以前参公人员暂时保留参公身份。

  从以上三类参公单位改革实际来看,参公单位今后只能是使用行政编制,也就是只有党委群团才能参公。今后,行政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除行政执法单位外,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再参公。原来的参公人员,暂时保留身份,今后能不能参公,如何恢复专业技术人员与参公身份之间的转换,都有待相应的方案出台后,才能确定。

  人,应当成为改革的主体而不是客体。任何改革都不应忽视人这一要因素。无论从稳定还是事业还是情感角度,都应保障在改革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编随事转,人随事走。改革中,原先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有这两部分人员要“动”。

  一是部分相关人员随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而过渡为公务员。如何量化业务量、如何争取行政编制包括按比例置换行政编制名额是交通运输部门面临的大问题。

  二是执法人员随行政执法职能划转到新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性质是关键,这与各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相关。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其他的基本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具体也有参公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的不同。这些都只是现状。将来的目标,应该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眼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数的核定也是个问题,这需要主管部门据理力争。

  编制性质、数量确定后,改革还会面临如何调配人员的问题。一般来说这种“动”是好事,所以要通过公平公正择优的方式“动”。

  在“两不突破”的前提下推进改革是艰难的。在批准各地组建城市管理局的时候,国办就曾印发《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各地都有实际情况,其他条线可能更需要行政编制。

  好在这次改革明确不能将在编人员“简单推向社会”,保底没有问题。对改革的推进也稳妥务实,一再要求条件成熟的先改,条件暂不具备的不急于求成,先行试点,梯次推进。

事业单位改革后,这些单位和人员不再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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